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家長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
總則

第一條
本會定名為連江縣立中山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
本會會址設於連江縣北竿鄉中山國民中學。

第三條
本會以暢通學生家長與學校聯繫,共謀學校教育整體發展,爭取學生權益為成立宗旨。

第四條
本會由在學學生全體家長組成之。(本條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、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)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,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達本會。

第五條
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常務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。

組織

第六條
本會所有家長均為當然委員。

第七條
本會產生常務委員十五人,其中需含七、八、九年級家長至少三名,另一名為資源班保障名額。
家長委員會為本會法定代理機構,常務委員由全體家長以不記名票選選出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八條
常務委員應就當選之委員中,選舉一人為會長,一人為副會長,並就所有常務委員中(含會長、副會長)產生教評委員代表一人,學生申訢委員代表一人,性別平等委員代表一人,學生申訴委員代表一人,課程發展委員代表一人,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代表一人,獎助學金委員代表一人。
會長連選得連任。

第九條
班親會召集人由各班常務委員中遴選一人擔任之,任期與會長同。

第十條
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,置總幹事一人,由現任會長聘之。

第十一條
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
 

會議

第十二條
班級常務委員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班級推展教學計劃及提供建議。
二、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。
三、出席常務委員會議。

第十三條
委員大會任務如下:
一、選舉常務委員。
二、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事項與建議。
三、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。
四、審議會務計劃、收支預算及聽取決算報告。
五、其他有關事項、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,得請學校代發會議通知單。

會員大會得由會長召集之,並擔任主席,得請學校代發會議通知單。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家長委員開會時,校長、學校行政人員及相關教師得列席參加。

第十四條
一、常務委員會議及任務如下:
二、選舉會長、副會長及各功能委員會代表。
三、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四、研擬常務委員會議之提案。
五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、家長間之爭議。
六、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,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會作之關係。
七、連絡召集各班家長委員參與學校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八、遴聘顧問。

常務委員會議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,由會長召集,並擔任主席,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常務委員開會時,校長、學校行政人員及相關教師得列席參加。

會費

第十五條
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年收繳會費一次,但家境清寒經行政機關評定為低收入戶者免繳(或減半收取)。收繳金額由每學年初產生之新任幹部後決定之。

第十六條
家長會費應由會長、總幹事共同具名收取,並給予收據。

第十七條
學年末如有結餘之會費由該學年常務委員會議審核處理之。

附則

第十八條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過半人數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通過後實施之。